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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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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0 13:00:19
 
 
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建设新理念,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实现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目标,节约建设资金,发挥投资效益,依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应合理确定投资规模,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发展计划司;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批复设计概算,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工程设计鉴定中心;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阶段按批准投资进行过程控制,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建设管理司。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项目设计单位是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基础,项目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并按照合同价款控制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验工计价实施监理。铁道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三条  按照科学定标、适度从紧、强本简末、节约投资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国家或铁道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控制的依据,批准的投资估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建设单位在铁道部批准项目设计概算规模内组织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程序适用于本办法,但各项投资决策应经公司法定程序决策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五条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优化选择技术方案并合理核定项目投资估算。(预)可行性研究重点研究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标准、线路主要方案、主要设备设计原则、重大桥隧工程方案和桥隧工程比例、主要站段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的效益评价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设计单位完成初测后开放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投资估算依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专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按照铁道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基本预备费按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10%计列。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应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和精度,推荐的主要技术条件明确,重大设计方案比选充分,影响投资的因素考虑全面,投资估算编制合理。投资估算文件应有符合规定的工程数量清单和综合(分项)估算资料。
    第七条  项目征地拆迁数量(含三电迁改和地下管线迁改应以勘测调查资料为基础准确计算,依据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及铁道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补偿原则,分析具体补偿单价和费用列入估算。铁道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没有明确征地拆迁费用补偿原则的项目,可按照国家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计算或参照相关项目的补偿标准(时间相近、区段相邻或合作方式一致等)测算费用列入投资估算。以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入股的合资铁路,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以出资各方确认的原则和标准核定后列入投资估算。
    第八条  项目可性行研究报告评审主要对项目技术条件、建设方案、土地利用、节能环保、工程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效益评价等内容形成明确审查意见,评审报告要附项目投资总估算表(或总估算汇总表)。经铁道部评审单位组织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报国家批复或铁道部自行批准后,即作为项目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总投资的控制基础。项目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或批准原则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总额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审查修改设计文件,作为下阶段投资对照分析和控制的依据。
第三章  初步设计阶段
第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是依据国家或铁道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范围、规模和主要技术标准,对设计方案、工程措施、工程数量和投资进一步优化和深化设计。建设单位安排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定测,特别是征地拆迁(含三电、地下管线)、防洪、通航、交叉跨越协议和地质勘探等工作按规定要求完成后开放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要重点做到线路方案稳定、主要工程措施落实、征地拆迁和交叉跨越协议签订完成。设计概算以批复投资估算为基础,按照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依据各专业设计工程数量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制梁场、铺架基地、焊轨基地等大型临时工程应按照正式工程设计并编制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分章节费用原则上要控制在批复投资估算额度内,基本预备费严格按照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5%计列。概算编制办法没有明确费率的费用项目应附计费依据及计算清单。结合建设项目安排的科研课题或试验项目,能够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投资列入项目概算,其他研究试验费用不列入项目设计概算(合资铁路另定)。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初步设计文件的进行初审。在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对后,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技术标准、设计方案、工程措施、征地拆迁、交叉跨越、施工组织、设计概算等设计内容的合理性、正确性、完备性、经济性提出初审意见并随设计文件报铁道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应严格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为依据,按照概算章节和费用性质,逐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对照分析,原则要求按章节和分类费用控制在批复投资估算规模内,初步设计总概算静态投资不应超过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设计概算批复附总概算表(或总概算汇总表)。


    第十一条  因主要技术条件和重大工程方案变化等原因,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超出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时,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详细分析投资增加原因,经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审查后,形成签报意见会签铁道部发展计划司,报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批复。为有利于项目实施过程的投资控制,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超过批复投资估算5%时,应报请铁道部技术经济协调小组研究决策(合资铁路需经法定程序讨论通过),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超出批复投资估算lO%时,需重新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的原则,在初步设计总概算批准后15日内编制初步设计鉴修概算报铁道部核备,并附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鉴修概算应严格按批复初步设计原则编制,并与批复总概算吻合,鉴修概算编制中如有与批复内容不一致的应另行提出报部批准。依据铁道部批复意见编制的初步设计鉴修概算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招标或编制施工图投资检算的主要依据,也是项目工程实施阶段投资控制的基础。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阶段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根据需要(可分站前、站后)编制施工图投资检算,基本预备费可按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3%计列,投资检算报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核备。项目投资检算编制必须严肃、认真、及时、细化,严格控制在批复初步设计鉴修概算之内。投资检算超出鉴修概算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图设计重新复核,并对投资增加原因进行分析说明。投资检算超出鉴修概算并影响项目投资的建设项目须经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核后报铁道部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四条  鼓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复原则及规模范围内对施工图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优化以方案更为合理、投资更为经济为原则。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优化设计纳入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并约定相应的奖惩条款。施工图设计优化核减的工程投资作为建设项目基本预备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管理办法,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符合工程数量和计价匹配的原则,在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得到保证的条件下,通过市场竞争合理降低工程造价。工程招标中各投标人报价均超出项目批复设计概算时即宣布招标失败,经铁道部研究后重新组织招标。客运专线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审核后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投资检算进行施工招标,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以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鉴修概算组织工程招投标。招标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招标降造费报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在批复总概算规模内组织甲供物资材料招标,投标报价或拟确定中标价超出批复概算时,招标组织单位应详细分析原因,并报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审核后方可授标。


    第十六条  项目招标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编制分标段执行预算。项目执行预算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合同约定条件编制,是项目建设单位指导验工计价和投资管理的基础。项目执行预算报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核备。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设备)招标中要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风险分担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投标双方对投资控制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法》和招投标合同条款签署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强化合同管理,严格变更设计,以项目执行预算和合同为依据验工计价,严格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阶段


    第十八条  在项目开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要重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和落实外部协议的实施,并控制征地拆迁补偿等施工准备费用支出;研究制订投资计划、验工计价、设计变更等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投资计划和资金拨付管理;组织编制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对项目总工期和阶段工期目标、标段划分、关键路线工程施工安排、大型临时设施设置、先期开工工点、铺架计划等内容进行深化研究,做出具体安排,制定保障措施,并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合理性、有效性、经济性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以批复初步设计总概算、执行预算及建设单位(或出资人代表)建议计划为基础,项目建设单位(或出资人代表)计划部门应按执行预算的分章节费用,十一章分项明细费用报送年度建议计划。铁道部下达年度计划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分章节费用安排执行计划,组织施工和验工计价;项目建设单位(或出资人代表)财务部门按分
章节和分项费用计划、施工进度、合同约定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国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资金预算、合同和验工计价所需资金分月向铁道部财务司请款;合资铁路公司铁道部出资人代表根据出资协议向铁道部财务司申请出资资金。在年度(调整)计划范围内,铁道部财务司予以拨款。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铁道部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实际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严格控制变更设计及费用调整。建设单位要成立变更设计领导小组,负责变更设计的审查工作。变更设计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Ⅰ类变更设计要报铁道部审批,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接到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变更设计文件后(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有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等),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受理意见,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设计批复,特殊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的意见应急处理。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变更意见必须由建设单位统一报铁道部批准后执行。铁道部发展计划司根据Ⅰ类变更设计批复调整项目投资计划。Ⅱ类变更设计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分工、费用处理原则和合同约定执行,在基本预备费额度内,由项目建
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招标降造费管理,招标降造费必须实行先批准后使用的原则。除铁道部明文规定使用降造费的项目外,其他实施过程中需要增加的费用一律先使用预备费,在预备费不足的情况下使用降造费。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的材料价差调整,以及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增加的征地拆迁等费用,履行审批手续并同意使用招标降造费后,纳入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其他费用性支出管理。其他费用中的咨询费、检验检测费等必须在项目批准概算的内容和费用额度内严格控制使用。批复设计概算外需要增加的费用支出项目必须有合法依据并履行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量控制、分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坚持国家规定的投资审批程序,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规模、技术措施、技术装备等引起投资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进行调整或变更。凡因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原因增加或未经批准而擅自实施的项目和费用原则上不予确认。部将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投资台账。项目投资台账详细记载各阶段投资审批、工程招投标、合同价款、年度投资、变更设计、降造费使用、概算清理等内容。依据建设项目投资台账,项目建成收尾销号时,在批复规模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清理概算文件报铁道部审批。建设项目清理概算超出批准概算时,应与鉴修概算进行详细对照分析、说明原因、落实责任提出处置意见,随项目清理概算文件一并报铁道部审查。项目清理概算批复后作为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清理概算批复后应及时做到工完账清,对未完工程应列出详细的剩余工程量和投资清单,明确完成时间。初验合格的建设项目应按初验报告确定的时间完成资产移交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验合格后6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结合财政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要求,对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和铁道部出资人代表控股的项目铁道部财务司委托咨询机构对部分竣工项目进行评审,对咨询机构提出需要核减概算内的投资,铁道部财务司与发展计划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会商后确定。对确定核减的投资,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铁路局负责追回或扣减其自由资金;铁道部出资人代表控股的项目,由合资铁路公司自行负责解决。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各阶段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由于设计达不到规定深度或质量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除设计单位承担无偿设计修复责任外,还应相应扣减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费并纳入质量信誉考评,同时依法承担由此带来的工程损失。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监理合同履行对投资控制的相应职责,由于其现场监督不到位造成工程损失和投资浪费的,项目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直接负责,同时承担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的责任。工程施工中如发现现场实际与设计文件不符,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建设、设计或监理单位反映,经确认处理后继续施工。由于项目施工单位未如实反映施工变化情况或施工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投资增加,由项目施工单位承担相应工程修复和投资增加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复原则及规模范围内优化施工图设计和加强过程控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且最终使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内的,在项目考核时可以考虑按节省工程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铁道部批准后执行,或在建设项目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九条  对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清理概算时因项目建设单位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新增工程或其他管理原因而增加的投资,相应扣减项目建设单位所属铁路局下年度自有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对铁道部出资人代表控股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因以上原因增加的投资,由合资铁路公司自行负责解决。项目投资管理与铁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和建设单位建设项目业绩考核挂钩,实行效绩评价扣减或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投资控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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